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迎来今年第3次网络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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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骏又入“骗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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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资者踏上维权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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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2.5亿罚单被强制执行 4招可防股市

汪建中2.5亿罚单被强制执行 4招可防股市"黑嘴"

深交所:精确打击利用概念炒作操纵市场

    一个多月时间,锂电概念的“成飞集成(49.44,1.70,3.56%)”涨幅超过3倍,成为市场炙手可热的“妖股”。究竟谁是它的幕后推手?9月8日,深交所公布的数据显示,炒作这一概念的主要是中小投资者。为此,深交所专门发表投资者教育文章,向投资者警示概念炒作风险。

29家上市公司遭罚 亏损股民可巨额...[2010-09-09]
    通过遍访业内知名证券律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类似华盛达这样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多达29家,其中甚至包括中兴通讯(26.78,0.05,0.19%)、广汽长丰、酒鬼酒(16.07,-0.10,-0.62%)、新疆城建(12.95,-0.27,-2.04%)、华闻传媒(6.22,-0.08,-1.27%)等知名企业,由于每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在数千人到数万人之间,所以涉及到具有索赔权的投资者数量或将达数十万人,按照华盛达平均每人赔偿5万元计算,涉及的索赔金额将达到数百亿元。
深交所关照营业部禁止福州牛散买 ...[2010-09-09]
    在许多散户都在追“锂”炒“电”时,新时代证券福州营业部有位“牛散”老吴,没有内幕消息,不看技术面,只凭着对公司基本面的研究,押宝重组股天山纺织(15.92,-0.16,-1.00%),不到两个月豪赚600多万元,收益率超过30%。不过,这位“牛散”与庄家的较量,一度引起深交所的注意,老吴曾两次接到证券营业部打来的电话,称深交所要求禁止其买入天山纺织。
金源“骗贷案”未了局:谁为纵横 ...[2010-09-08]
    2010年9月7日上午,原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跃进,以“上诉人”的身份,站在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此前的4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周跃进有期徒刑6年。
兴业证券公司职员涉嫌操纵7股[2010-09-08]
    又一证券公司职员被指涉嫌建“老鼠仓”!继日前证监会公告了基金经理因“老鼠仓”交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兴业证券一副总经理在今年4月份因“老鼠仓”交易而被撤职。6月25日,兴业证券已经成功过会,然而“东窗事发”后,公司却没有及时对此事进行披露,而是在舆论压力之下才作出回应。有业内人士指出,兴业证券这种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与公平性。
基金经理老鼠仓案首次被移送公安[2010-09-07]
    证监会昨日通报了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处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涂强、刘海作出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韩刚则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深交所一天4发监管函 异动股...[2010-09-06]
    周五(9月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悉,深圳证券交易所早盘向各大券商发出监管函——要求“人盯人”监控成飞集成(002190,SH)、棕榈园林(002431,SH)、壹桥苗业(002447,SH)和金利科技(002464,SH)等4只股票的交易账户。近日来,针对监管层再次连续“喊话”,题材概念股的非理性炒作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不少资深投资人士感慨:“再这么玩下去,‘5·30’随时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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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映房地产企业向上市公司高息“借贷”的情况

    证券时报记者李坤于2010年2月曾经撰文《上市公司高息"放贷"房企趋势又现》,目前在宁波又出现波导通过上海银行宁波分行向荣安地产融资2亿,以荣安地产的限售股作为质押,年利率12%,限售股要几年后才能流通,据消息目前已签订协议。我是波导小股东,我认为在目前的房地产高风险阶段,此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建议证券时报予以调查、披露。

    郑名伟律师: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对于一般企业间的借贷,违反了《贷款通则》是无效行为,应当没收其利息。这是你认为波导公司违反相关政策的依据,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企业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从而避免了企业借贷的违规行为。投资者如认为波导公司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风险过高,可以用脚投票,卖掉其所持有的股票。

  •   我报了今年上半年的证券从业考试。之后就经常有一个北京辅导机构,在证券一考通(过),给我发来信息要我报名参加他们的辅导班,(并)承诺包过,不过(则)退费。有一条短信,我还保留着。今天还有辅导机构打电话问我,下半年要不要报证券从业考试的辅导班。我想,我的个人信息应该是被泄露了,我从没在任何网站或论坛透露此类信息。

    陈荣律师:根据赵先生所述情况分析,其个人信息很可能被泄露。个人信息包括公民个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投资、住所、电话等信息范畴及婚姻、子女、财产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

    公民个人信息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实质上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 信息无所不在,除了大量市场经济信息外,还有不计其数的个人信息。商场竞争激烈,个人信息正在成为某些商家客户来源的重要渠道,获取信息也成为商家取胜之道。但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向相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出钱购买信息,价格以每个信息几毛钱甚至几分钱。如:不厌其烦地推销保险、黄金等理财产品的来电;孩子刚生下,推销奶粉、胎毛笔等婴幼儿产品的人接踵而至;孩子面临考试,名目繁多的培训班、考试资料等广告纷至沓来;等等。让人感觉似乎总有一双眼睛在注视着你,所有的一切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缺乏起码的安全感。所有这一切都源自个人信息流失。

    赵先生所述在“报了证券从业考试”后就不断有辅导班短信或来电鼓动参加辅导班,如无其他原因 ,其个人信息流失的途径可能就属于上述情况,报考机构存在信息流失的重大嫌疑。经济利益驱动,法律意识淡薄,公共道德缺失是公民个人信息流失情况泛滥的根本原因。

    泄露个人信息是侵权行为

    泄露个人信息,其动机令人不齿,其行为令人可恶。不仅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和安全,而且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以往较长时间内,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违反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直接导致了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流失严重。近年来,上述情况有了一定改善。

    我国《身份证法》和《护照法》都规定: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工作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信息流失屡禁不止,社会反映强烈。对此,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实施具有较强的法律威慑力,是保护个人信息和追究违规者责任的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被泄露如何维权

    根据赵先生所述情况,上述报考机构存在泄露赵先生个人信息的嫌疑,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但诸多行业和领域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事件不仅影响了相关机构的声誉,而且造成社会公信力严重下降。发生个人信息泄密的事件,应该如何维权?笔者认为,可采取相关措施:

    1、当事人可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和途径及时调查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根源所在,如确系有关机构泄露所致,则可与其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法行为。

    2、当事人可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应当追究报考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为证券从业考试的机构理应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客户的资料进行保密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3、如果报考机构的泄密行为造成当事人实际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依法追究报考机构的法律责任。虽然调查、举证工作的难度较大,但一旦能够查实并追究责任,将会对泄密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泄密情节严重,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应当明确个人信息自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对与自身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及范围拥有自主决定权,并确认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2、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障法律制度。首先,要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采集个人信息,防止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其次,对非法泄露他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加制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3、完善司法保护和救济制度。个人信息一旦遭受侵犯,要制度保证信息所有者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不应推诿,而应在当事人提出控告后,积极主动调查取证,提高执法效率。

    4、提高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公民要学会自我保护,避免个人信息无意泄漏。

  • 明星电力分配方案严重违规,损害股民利益

    按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积极地实施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按照公布的历年年报,明星电力近三年的可分配利润和分红结果:

    2007年可分配利润:146669956.15元(未分配)

    2008年可分配利润:190488146.87元(未分配)

    2009年可分配利润:372205213.67元(预案10派0.5元)

    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236454438.90元

    30%就是:70936331.67元

    按总股本(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表述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324178977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至少应分配0.2188元,即是至少每10股派2.19元.现在预案是每10股派0.5元,比公司章程规定的缩水77%.

    本人本着价值投资的理念,依照公司历年年报和公司章程中分红规定,以全部可动用资产购买了明星电力股票,但是公司违规,由此造成的本人投资损失,谁来负责?

    顺便说明一下,明星电力从2005年起一直没有分红,按照本次预案,等于5年分红5分钱,每年1分钱。

    陶雨生律师:

    一、关于明星电力《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下称“预案”)问题

    1.该预案的公布程序问题

    明星电力在201035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了其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决,其中的内容包括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因此,明星电力董事会完全有权依法制定有关利润分配的预案,预案的制定及公布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关于预案的效力问题

    明星电力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决公告中明确载明“(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本预案将提交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之规定,明星电力股东大会才有权审议批准预案。因此,董事会虽然表决通过了预案,但该预案仍然作为2009年股东大会的议案,其效力尚未发生。此外,明星电力201035日董事会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中确定了2009年度股东大会将于2010326日上午9时召开,而且拟审议的第四个议题就是预案。

    3.关于预案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中国证监会2008109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明星电力2009年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因此,如果该股东所提供的数据及计算方法确实无误,则预案中“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元(含税)”的利润非配方案的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明星电力的公司章程。

    二、关于能否及如何应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问题

    1.积极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预案通过必须获得出席明星电力2009年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支持。建议该股东出席2009年股东大会并就预案行使表决权。

    2.就预案向董事进行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因此,该股东可要求董事会的董事列席会议并就预案向董事进行质询。

    3.提出与预案相反的临时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从理论上,该股东可在2010316日之前就利润分配提出临时提案,但前提是该股东必须单独或者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明星股份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但在现实情况下,这是很难做到的。

    4.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如该股东认为明星电力董事会八届七次会议决或者2009年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或者确认其无效。但要注意起诉的期限为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

    5.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股东可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就此情况进行反应。

    三、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现状的原因

    目前证券行业的立法中,上市公司分配利润是法定义务,而且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中不止一次对此进行了要求。但是,对于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的情况,却没有约束或惩戒的机制。这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不尽完善、证券立法相对滞后造成的,但另一方面也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在公司与股东利益博弈之间所起到的作用密切相关。现就后者进行说明:站在股东角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投资的最终目是为了实现资本的升值,长期不分配利润有悖股东投资的初衷,而打击股东的积极性则最终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从上市公司角度看,利润分配给股东必然会挤占公司进行再融资的资金,这在一些高成长、有融资意图的公司中尤为明显,反之,公司再融资则有利于短期内扩大规模并最终惠及股东。

  • 时报网友:2月5晚,ST北生公司公告以所有股东持股人的持股比例都小于10%为由,全部股东作为会公众股参与了2010年2月4日的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得出增发股份购买郡原资产的所有议案全部通过的结论。其中包刮北生公司控股股东北生集团.北生公司发起人股份法人股北海腾辉商贸!明显违反2008年11月出台的证监会(第53号令),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严重损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投资主体来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会公众股。 其中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很明显北生集团是控股股东.北海腾辉商贸是法人股!与公司公告称都是会公众股不合!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证监会出台《补充规定》的初衷就是保护保护债权人和公众股东的利益。ST北生全投票没能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没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从程序上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关于加强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充分保护流通股东的话语权。

    附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浙江郡原是交易对方,ST北生是被交易对方,北生集团是ST北生的控制人,根据上面第3条,北生集团是关联股东.因此应该回避投票。

    薛洪增律师:这里主要涉及到“社会公众股”的界定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给出社会公众股普遍适用的概念或定义,更没有明确社会公众股的内涵和外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社会公众股”解释虽然是特定语境下的,但毕竟也是规范文件中的相对明确的一种解释,该解释被北生公司引用,在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很难说其是错误的。

    出现上述争议是法律不规范造成的。但很难说北生这次股东大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另,文章中所说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经查相关收购报告书,未发现文中所说的“关联股东应回避情形”。文中所引用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是一句“被字句”,不能理解为这里的“被交易对方”是北生公司,而是指北生公司的股东存在被收购人即浙江郡原---也就是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情形。北生公司被收购事件中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也不因此而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不过,北生公司的股东大会中只披露了股东在现场和网络上的表决情况,并没有分别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限制流通股股东各自的表决情况,是个缺陷。如果需要弄清这个结果,需要北生公司公布或者去北生公司调查。

    本人认为,在没有确凿证据认定北生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无效之前,可以适当提出质疑,但不宜全力支持小股东否决大会表决结果。毕竟北生公司在面临退市风险的情况下达成收购协议,无论对北生公司还是对北生公司的流通股股东都是利好。

     

  • 时报网友:庄本身就是操纵股价,这不算违法吗?

    宋一欣律师: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存在于一些坐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庄已经演变成非法的操纵股价的行为。实际上,法律对操纵股价行为有明确规定,没有所谓恶庄与善庄之分,都属违法的庄,都是侵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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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雨生陶雨生律师,1988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从业二十余年,承办了数百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案件,专业领域包括证券民事赔偿、企业改制、破产、房地产、合同、并购、重组。陶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20多年从业经验赢得了客户信任,特别擅长于证券诉讼、公司诉讼、金融诉讼及合同诉讼等。作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业务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陶律师先后主办了在证券市场影响力较大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赔偿案”、“科龙电器虚假陈述赔偿案”、“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赔偿案”、“航天通信虚假陈述赔偿案”、“ST九发虚假陈述赔偿案”;此外,在企业收购与兼并、改制与重组等实务操作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验,主办了多起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并购重组案例。 
    宋一欣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现中国法学会商法研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兼秘书长,上海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薛洪增薛洪增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祖籍河北邯郸。
    杨兆全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擅长领域为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及诉讼、重大经济纠纷。